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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民防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日期:2018-06-12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增强我办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依据 “市委、市政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2020 年)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普法转发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的通知” (荆普法办[2017] 10 号) ,进一步推动我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通过完善和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带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其在法治荆门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市“建成湖北区域性增长极”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第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我办具体包括:
    (一)办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办机关所属二级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主要内容: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深刻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基本原理、总体目标、工作布局、重点任务以及重点对象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和新要求。深入学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动实践,明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对于推进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
    (二)突出学习宪法。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培养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至上理念,自觉遵安宪法,切实维护宪法实施。
    (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基本特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国家基本法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法律素养。
    (四)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文化建设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五)学习党内法规。突出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六)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同时,注重对荆门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学习通过针对性的学习,熟练运用法律处理相关事务。
    (七)大力推进法治荆门建设实践。坚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实践作为检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标准,积极推进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五条 健全完善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
    (一)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年度组织开展集体学法不少于2 次;
    (二)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读法律书、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
    (三)推动建立健全党组会等会议会前学法制度,结合会议议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四)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凡是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先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五)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 
    第六条 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
    (一)坚持自学为主,联系实际制定学法计划,明确学习任务,确保每年学法不少于40 学时;
    (二)定期组织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等,利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开展学法活动;
    (三)依托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及考试平台、各级政府网站、专业普法网等资源,建设网络学法课堂,搭建和完善学法平台。
    (四)注重微博、微信、微视、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在学法中的应用,组织开展以案释法等活动,不断拓宽学法渠道,推进学法形式创新。
    第七条 加强法治培训。
    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培训:通过举办法治政府建设、普法讲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培训等形式,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在各类业务培训中加大法治培训内容比重。
    第八条 坚持依法决策。
    (一)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二)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为办重大决策事项和政策方面提供法律保障,预防和减少违法决策行为发生;
    (三)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于违法决策以及滥用职权、怠于履职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都要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严格依法履职。
    (一)制定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
    (二)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依法办事的能力;
    (三)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四)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政策法规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流程进度、办理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六)落实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工作,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七)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条 健全完善考核评估机制。
    (一)坚持以考促学、以考促用,认真研究并实施国家工作人员考法制度的适用范围、考试内容、考试形式、考试结果运用等工作,更加注重考察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提高考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
    (三)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档案和法治素养、法治能力测评指标体系,把尊法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授予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 强化组织保障。
    (一)办党组是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落实;
    (二)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纳入“法律进机关”、学习型组织建设、学习型机关建设、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总体布局,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细化制度措施,体现不同岗位特点,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
    (四)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学法、日常学法、法治培训、法律知识考试、年度述法等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注重总结宣传学法用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民防办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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