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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民防系统消防安全责任的通知
日期:2018-06-28
各县(市、区)人防办、地震局,机关各科、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人民防空和防震减灾系统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全市民防系统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如下:
    一、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防、地震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和防震减灾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类具体负责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对口业务科室分别是各行业消防安全的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人防指挥通信、防震减灾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系统行业消防安全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人民防空和防震减灾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有关内容纳入《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防空袭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每年督促相关单位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督促本系统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防、地震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分管机关的责任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综合业务科室承担。
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各直属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该单位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县级干部分工,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管领导应加强所分管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市民防办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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